《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年元旦施行,按照该办法,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
《办法》规定了三种付酬的方式: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
《办法》规定了两种具体的付酬标准: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播放比例1%-3%付酬0.02%;播放比例3%-6%付酬0.09%-0.15%,以此类推,播放比例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8%。《办法》还规定,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付酬标准做相应提高。
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办法》还规定,地方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其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同时,《办法》对中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给予一定优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在第三届中国商标节上透露,中国将抓紧修改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研究驰名商标的退出机制,建立驰名商标动态管理模式。
据介绍,目前,通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已达上千枚,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近年来,驰名商标认定弄虚作假、驰名商标默默无闻、名牌产品出问题等现象时有发生,规范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及使用制度势在必行。
付双建表示,中国将继续加大驰名、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商标行政执法网络健全、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优势,通过驰名、著名商标制度,培育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在第三届中国商标节上表示,中国商标国际注册数量与经济贸易发展的速度很不相称,企业商标“走出去”战略力度亟待加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信息与促进部主任陶俊英10日介绍,截至11月7日,中国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在国外注册的商标为9931件,其中,2009年上半年中国申请国际商标670件。
据介绍,中国的国内商标注册申请量位居世界前列,但与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企业商标的国际市场的认知度还不广,产品附加值不高。中国现在已经成为“商标大国”,但还不是“商标强国”。中国企业商标“走出去”战略的力度亟待加大。
付双建表示,工商总局下一步将继续支持企业实施商标“走出去”战略,加强对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国际商标注册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国内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意识和长远战略眼光,鼓励和引导知名企业国外商标注册,使商标成为企业“走出去”的有力支撑。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现适用《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马德里体系可使商标权利人直接向其本国或地区商标局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便能够使其商标在马德里体系内的多个国家获得保护。
截至2009年6月30日,通过马德里体系批准的有效国际商标507678件,属于167795个不同的商标所有人。
全国外商机构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18日在重庆举行,30余家外商投资机构来此建言知识产权保护。
通用电气、强生、联合利华、飞利浦等30余家外商投资机构代表参加了正在此间举行的全国外商机构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等相关部委介绍了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后,外商投资机构代表进行了交流,并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行了解读。
外商投资机构代表表示对中国政府提出构建“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肯定。针对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一些现状,他们建议,希望中国政府部门设立科学的、可管理的指标予以衡量,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此外,针对目前知识产权纠纷情况,他们提出需要在案件执法中真正做到机制透明,做好权利人投诉的追踪和反馈。
全国外商机构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重庆市政府共同举办。
根据欧洲专利局消息称,欧洲专利局(EPO)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今年12月将在欧洲四大城市举办一系列研讨会,讨论关于中国专利法变化。
该研讨会在斯德哥尔摩、海牙、米兰和慕尼黑举行,将由专家重点讲述中国专利法,研讨会针对的是利益相关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该研讨会将在今年12月11-18日举行。
欧洲专利局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紧密合作以及中国和欧洲法律制定者之间的双边交流鼓励了对中国专利法修订范围的坦率讨论。欧洲专利局在起草过程中提供评论和建议,并配合欧洲专家的其他贡献。
于10月1日生效的这一修正案是自中国专利法25年前首次引进的第三次修改。大量条款已经修订并加入了全新的条款。
专利法修改聚焦在两个领域。首先,他们确保更好的保护专利持有人的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并加快专利技术引进。同时,中国专利法已与国际专利条约保持协调一致。
除了提供专利修订的详细背景信息,此次研讨会还将评估欧洲专利申请和诉讼程序在中国的可能后果。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近期开幕第十一届高交会上发布“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态势报告”称,二00九年中国信息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继续保持增长态势,行业知识产区战略稳步踢进,产业知识产权环境有了进一步改善。
该报告显示,截止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公开的信息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量达九十八万件,相比二00八年同期数据,年增长超过十八万件,增长速度超过百分之二十二,产业技术创新继续保持较高的活跃度。其中计算机与自动化、测量测试与雷达导航是信息产业九个技术领域发明专利比例增长较快的领域。
此外,内地企业从事通信、计算机、电池、家电行业的企业技术创新意识更强,专利积累速度更快。
“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发布会”自一九九九年开始举办,跟踪并发布信息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最新发展态势,业已成为业内具有品牌效应的重要活动之一。
工信部副部长娄勤俭表示,虽然二00九年中国信息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但当前产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环境和形式依然严峻,围绕知识产权开展的竞争和博弈日趋激烈,金融危机形势下知识产权更进一步成为市场竞争的武器。而产业内部自主创新积累不足、机构调整滞后、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与经验欠缺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娄勤俭为此提出,要强化信息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创造、积累、利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和探索。
牌匾、包装上擅自乱用苏州市知名商标可罚3万元。近日,《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送审稿)》开始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该送审稿还提出,认定知名商标,其广告费用和持续宣传时间必须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知名商标如果不加规范,就会让消费者把李鬼当成了李逵,不仅浪费了钱财,更是欺骗了感情。为此,苏州市把《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列为今年市政府规章计划项目,近日这一办法的送审稿“亮相”了。
根据送审稿,要申请认定苏州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有效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后转让公告生效之日起连续使用期限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费用和持续宣传时间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完善,三年内无重大、有效的投诉等。
在申请认定苏州市知名商标方面,送审稿提出,提交的文件、证明材料不但包括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实物或照片、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完税证明、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近三年广告发布媒体及费用凭证等。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知名商标的,或者在产品中掺杂使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送审稿提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然后撤销该知名商标资格,并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被撤销知名商标的,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未取得苏州市知名商标,却在牌匾、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标注苏州市知名商标字样,或者以苏州市知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蒙骗消费者的,送审稿提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美国商务部下属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欧洲专利局(EPO)和日本特许厅(JPO)三方专利局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协定,来扩大现有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的共享。
来自官方的消息称,三方专利局签订的新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协议将使用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并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框架提交国际初步审查的报告,大大提高了专利审查快速通道的能力。
该项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协议简化了专利制度,促进迅速和高质量的专利审查,参加该项协议的各方专利局都允许专利审查员使用其他专利局的资源来完成工作。
根据目前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协议,申请人收到其中一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认可后,至少会有一个相应的申请程序向其他的专利局提起,为了快速审查进行备案。由这两个国家之间的协调办公室对专利成果进行审查,申请人将有望更快速的获得两个国家的专利。
到目前为止,该项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协议已仅限于搜索签订了巴黎公约国家之间的跨国的专利申请。这些新的协议大大扩展了专利检索快速通道的潜力。通过三方专利局均可以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检索来自其他专利局的信息,目前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可以为大量的申请人服务。这将使专利申请人更容易和更快的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审查快速通道是我们共享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这项协议将增加一个新的层面,”美国商务部副部长知识产权和专利商标局局长大卫.卡波斯说。“通过扩大在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框架中使用它,我们为用户和政府同时创造了增加利益的机会,同时加强了PCT制度本身。”
► 知识产权史上的今天 / Today on IP History
1997年11月14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1997年11月14日,国内贸易部颁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首次界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2001年11月14日《trips和公共健康宣言》
2001年11月14日,wto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trips和公共健康宣言》,该宣言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为公共利益授权有能力的企业生产专利产品,供应市场需要。
1910年11月17日《大清著作权律》
1910年11月17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正式颁布。
2005年11月19日《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9日公开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005年11月20日越南《知识产权法》
2005年11月20日,越南国民大会通过首部《知识产权法》,该法使越南的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协议更加协调,同时也为越南在不久的将来加入WTO提供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更完备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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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观察 / Lawyer’s Analysis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周新艳
商标的使用,不仅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如美国等以使用在先的国家,也关系到商标注册后的权利维护,如撤销连续三年或五年不使用。因此,正确认识何种使用为各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权利人在提交使用证据时,应如何来提供,就显得很重要。现以中国、欧盟和美国为例,总结如下:
一、中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使用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第51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法第44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应该以上述方式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实际的案件中,商标局的审查员或者法院法官,会进行证据链的审查,如仅在案件中出示了广告合同,法院在认定的时候没有采纳,原因是不能证明合同实际得到履行。
二、美国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
美国取得商标权利的方式是使用,“使用”界定为“use in commerce”,是指不“仅”以保持在某一商标上的权利为目的的在商业过程中的诚实使用。
A. 商品商标的使用方式:
(a)以任一方式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或与商品有关的陈列或者标签上;
(b)如果商品的性质不允许商品以上述方式使用,可以使用在与商品或其销售有关的文件上,如软件。
B. 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
(a) 使用或陈列于销售或服务广告,且服务为商业服务;
(b) 该服务用于一个以上的州或者整个美国和其他国家,且经营该服务的人是从事与该服务相关的商业。
C.关于象征性使用
仅为了保持某项商标的权利而最小限度的或者单独使用某个商标即为象征性使用。此种使用方式已被法律排除。
综上,在美国对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商业意义上的使用。传统的使用方法也可以视为是商业使用,比如,等待FDA批准的一种新药的临床使用和市场试销,或者某些产品的少量销售仍然可以被视为商业过程中的使用。
三、欧盟商标的使用
欧盟保护注册商标,官方通常不会去过问一个在先商标是否使用。但是,如果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人要求异议人提供使用证据时,异议人就必须提供在申请商标公告日之前5年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理由。
A. 欧盟商标使用的要求
商标的使用证据必须表明商标使用的地点、时间、范围和使用性质。
B. 欧盟商标使用的方式
商品包装、标签、价格表、目录、发票、照片、报纸广告和书面报告。
C.关于商业使用
欧盟商标的使用仍然要求为商业使用,即使用必须存于正在进行的营业中,且为公众范围内的使用。
使用地点-需为注册得到保护的地点;使用的商品-以注册的方式使用,也就是说使用在其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在相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D. 特殊之处:
商标使用中的某些变化如果没有对商标有实质变更,不影响使用,仍被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如BIODERMA portugal/ BIODERMA,CLASSIC/ NESCAFE ® CLASSIC®
BIO/ BIO。
作者简介:
周新艳,律师,毕业于兰州商学院
有着丰富的涉外商标代理经验,处理过大量的涉外商标申请、异议、复审、撤销及诉讼等。曾为多家国内知名公司提供海外商标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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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秋香
专利权的本质是实施发明创造的独占权。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就可以获得该项技术的独占权,但专利权的获得是以公开技术内容作为代价的。这样对于发明人或者企业在考虑保护一项发明创造时就可以通过专利或者技术秘密两种途径进行。
由于现在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于改进型发明创造来说通过专利进行保护,将来可能获得更大的保护力度。因为改进型发明创造都是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某个缺陷或者是具有某些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技术效果,而这些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也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研究重点。当一个企业研发出改进的技术方案时,其他竞争对手可能也已经着手研究甚至也可能已经研发成功。如果这时企业不想通过专利进行保护,而是想通过技术秘密进行保护的话,一旦其他研发成功的企业将该项技术申请了专利,这个首先研发成功的企业就可能被限制在原有的范围内使用该项技术,无法对该技术进行转让或者许可。
我国专利的保护客体有三种形式: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于外观设计主要保护产品的外观,对于技术方案一般通过发明和实用新型进行保护。因此,本文所述专利主要指发明和实用新型。
发明根据其最终的物质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现有改进型的发明创造主要是针对具体产品进行的改进,属于产品发明。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而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只能是产品发明。因此,现有改进型发明创造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周期以及审查制度的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全面考虑,确定最终的专利申请类型。
企业在确定申请类型后,就需要准备申请文件或者技术交底书。一般情况下,笔者推荐企业或者发明人委托代理机构撰写申请文件。这是由于负责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专利代理人都具有一定的技术背景和法律背景,在撰写申请文件的过程中会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后续程序——侵权、诉讼以及无效等情况,为申请人确定一个保护范围比较稳定而且范围相对较宽的权利要求。
另外,专利代理人还会通过与发明人的沟通,帮助和启发发明人对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实现二次发明。
如何保证专利代理人对于发明人技术方案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就成为能否有效保证该项技术方案的关键。
技术交底书是申请人和代理人之间用于技术交流的文件,其主要作用是将申请人所做的发明创造告知代理人,以使代理人能够明白所要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是什么,必要时还可以用附图加以说明。因此,技术交底书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代理人对技术的理解,以及申请文件的撰写方式、角度,以及后续沟通所耗费时间等。因此,一篇好的技术交底书是申请人获得高质量专利文件的条件之一。
笔者认为企业在准备技术交底书时,最好提供研发过程中的所有技术方案。通常在一项技术的研发过程中,发明人可能会有几套具体的技术方案,可能只有最后一套技术方案效果最好,是最优方案。但其他几套具体技术方案虽然可能在其他方面存在着不良效果,但也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的某个问题。这种现象在技术研发过程中是相当普遍的,发明人或者申请人一般认为不好的方案就是“垃圾”,不需要保护,认为也没必要进行保护。
基于上述的考虑发明人在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时,一般只提供了效果最好的技术方案即最佳实施例,对于其他欠佳的技术方案只字不提。例如某个企业在解决现有技术中某个技术问题时,进行研究,发现以下几个方案均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改进一:一种***装置,包括A、B、C,就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某个技术问题。
改进二:一种***装置,包括A、B、C’,就可以更好地解决现有技术中上述技术问题。
改进三:一种***装置,包括A、B、C’’,就可以更好地解决现有技术中上述技术问题,而且可以降低制造成本。
发明人在撰写交底书时,可能只提供了最优方案——改进三,而没有提供其他方案。
如果最终的申请文件中只有一个最佳方案——改进三,而且权利要求质保护了这个最佳方案——改进三,该项申请文件授权后,该企业也只是拥有了对于该最佳技术方案的独占权。那么其他竞争对手就很容易绕过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使用改进一或者改进二,最终使专利权人——该企业,无法限制其他企业的使用。
如果最终的申请文件中只有一个最佳方案——改进三,而且权利要求中发明人又想要求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时,这时就很可能会因为一个最佳实施例不能支持该较宽的权利要求,最终无法获得较宽的权利保护范围。
此外,还有一些申请人希望将发明的关键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将其认为所有比较关键的部分全部隐含不说或者只是省略简写。这里的省略简写仅指大概的提一下设计思路,没有任何的具体实现过程。笔者认为保留技术秘密的前提是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在隐含或省略简写被保留的技术后,仍是一个完整且可实现的技术方案。如果在隐含或省略简写被保留的技术内容后,该项技术所描述的内容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且不能实施,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还想通过专利保护该项技术,那么建议申请人不要再保留技术秘密。因为这种情况下保留技术秘密的后果可能导致最终得不到该项专利权。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通过申请专利保护自身的改进型发明创造,并尽可能多的提供其他替代方案或者改进方案,以获得更大范围的专利权。
本栏目旨在收集读者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我们综合评价后,对于热点问题在论丛博览栏目进行专题解析,个别问题由代理人予以解答,以期与读者加强交流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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